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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段**号。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2日苍溪县公安局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找到时任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溪农商行”)微小客户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苍溪农商行提交部分虚假贷款资料,以左某某、王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两笔200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用于经营周转,陈某某和苍溪农商行员工汪某某、罗某某均未对贷款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期间,苍溪**投资有限公司、苍溪县**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因公司贷款到期找到陈某某,要求帮助解决资金缺口。陈某某遂与陶某某协商,从陶某某所贷款项中给邱某某解决“过桥资金”300万元,陶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2月31日,经陈某某审批同意,苍溪农商行向左某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并转入苍溪**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向王某某发放贷款15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转入苍溪县**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月4日,苍溪农商行向王某某发放贷款50万元。2015年2月1日,苍溪**投资有限公司向陶某某归还借款200万元。苍溪县**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所借100万元未能及时足额归还,由陈某某垫付部分款项陆续归还给陶某某。2016年3月31日,左某某、王某某向苍溪农商行归还各自所贷的200万元,并依照合同再次贷款各200万元,后经苍溪农商行多次催收,于2019年1月1日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惠商贷”相关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小额贷款”审批单、放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单据等书证;2、左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罗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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