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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山庄勒杜鹃花园属于上下圩门村的集体土地,从九十年代开始,叶某某通过购买、租赁的方式使用,并修建现场道路。2018年9月16日,“山竹”台风过后,**山庄勒杜鹃花园内树木受损,叶某某通过罗某某介绍与陶某某见面商谈,随后签订“补植协议”并安排罗某某负责现场具体事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陶某某按照罗某某要求,指使工人驾驶渣土车在**山庄勒杜鹃花园的两处林地上非法堆填泥土,致使1.09公顷林地被非法占用(地块2、4),林木受到毁坏。

经司法鉴定,**山庄勒杜鹃花园涉案总占用林地面积为2公顷,其中:(一)涉案地块2、4占用林地面积1.09公顷,已造成土壤裸露,原有土壤层不复存在,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但林业种植条件尚未严重破坏;(二)涉案地块3、6、7、8占用林地面积0.91公顷(地块7即道路1,占林地面积0.51公顷;地块8即道路2,占林地面积0.24公顷;地块6为烂尾楼,占林地面积0.01公顷;地块3为陵园,占林地面积0.15公顷),已建有水泥路或建筑物等,原有土壤层不复存在,已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涉案林地均为公益林。

案发后,叶某某等人对部分涉案地块进行复绿,广东省**综合勘察设计院出具的《**山庄勒杜鹃花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复绿查验报告》显示,涉案地块2、3、4、6复绿未达标。叶某某承诺在2021年5月前将涉案林地进行复绿,并验收达标。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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