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 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末7月初,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开鲁县**镇**其承包的西南林地内间种打瓜,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涉案地块属于林地面积36937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新出具的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认定,涉案者在2017年在涉案林地内栽植了树木,2018年进行了补植,保存率达到85%以上。2019年涉案者在果树行间间种打瓜占用林地面积为36937平方米,折合55.4亩,对林地不构成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陈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涉案林地间种打瓜的行为未造成林地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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