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9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安路营业部业务员,住绍兴市越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2年开始,方某某伙同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宁波、绍兴等地开设门店,以投资聚元公司聚元宝等理财产品,以年利率8%至15%的高息,通过发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5年10月,方某某指派毛某某先后在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31-235号注册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路营业部),在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250、252、254号注册成立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延安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延安路营业部)。2017年6月,指派乐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柯笛花园7幢108室注册成立宁波聚元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以下简称柯桥营业部),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横街路13、15号注册成立宁波聚元惠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虞营业部)。2015年12月,沈某某(另案起诉)应聘进入聚元公司绍兴分公司,后担任浙北区域负责人(城市经理),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派发传单、电话邀约、上门走访、组织推介会等方式吸引不特定公众到公司存款。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先后任胜利路营业部、延安路营业部业务员,发展客户存款,在职期间累计参与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46万元。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陶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