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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广场**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指定第三检察部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10月31日,**康复中心戒毒人员胡某甲、胡某乙在戒毒康复中心戒毒期间被送到**做案子。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胡某甲、胡某乙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仍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胡某甲、胡某乙采取刑事拘留,非法剥夺胡某甲、胡某乙的人身自由67小时。

2.2017年2月23日,**康复中心戒毒人员熊某某在康复中心戒毒期间被送到**做案子。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熊某某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仍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熊某某刑事拘留,非法剥夺熊某某的人身自由95小时。

3.2017年6月18日,**康复中心戒毒人员白某某在康复中心戒毒期间被送到**做案子。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白某某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仍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白某某刑事拘留,非法剥夺白某某的人身自由48小时。

4.2017年6月24日,**康复中心戒毒人员李某某在康复中心戒毒期间被送到**做案子。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李某某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仍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非法剥夺李某某的人身自由76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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