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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5********,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现住盐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至4月13日)。

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7日11时许,盐津县**派出所民警在下乡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称陶某某家里有火药枪。公安民警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陶某某家里搜出两支火药枪并进行扣押,经核实陶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系祖上遗留。后经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火药枪一只构成枪支,具有致伤力;另一支不构成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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