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永光村7组王店子河河段使用电瓶电鱼时被民警发现并制止。当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扣了陶某某非法捕捞的野生鲫鱼1条及木船、捕鱼器、电瓶等渔具,并将渔获物放生。根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通告,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禁渔时间,全区境内天然水域为禁渔范围。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