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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其家门前,将罂粟种植在自己家地里,直到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清点共64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份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罂粟原植物现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444号《物证鉴定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刚超过立案起点、仅用于家禽治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640株罂粟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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