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尚某某(已起诉)处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中华蟾蜍,由尚某某将中华蟾蜍通过大巴车托运至佛山。陶某某通过其丈夫阴某某的微信,5次转帐给尚仲明,共计人民币86000元。
2020年5月14日,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5日,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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