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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楼村**组**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6年开始,为提高合肥**有限公司在**、**、**、**等平台网店的销售业绩,打榜排名靠前,伙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其公司控制的QQ群内(群名称:**群,群成员九百多人),发布押单信息,允诺给予参与者0.5%至2%不等的佣金返利,根据押单金额及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佣金比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业务以及押单业务;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担任合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经营前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且使用公司账户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还款;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担任合肥**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负责公司在**、**、**、**四个平台店铺的押单业务,在公司QQ群内不定期发布押单任务,吸引不特定群体进行押单。自2018年10月份开始,合肥**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用佣金及押单本金。经统计,合肥**有限公司共计从64名参与刷单的人中吸收资金866.3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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