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7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朱备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与被害人施某甲系邻居关系,陶某的母亲施某乙认为,其孙女陶某某(6岁)去施某甲家玩耍时,被施某甲辱骂。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施某乙在自家院墙外将施某甲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陶某见状欲将二人分开未果,遂用脚蹬踹施某甲左侧腰部,将二人分开,又用手击打施某甲脸部。陶某的行为致施某甲左侧胸部第4-6前肋不完全性骨折。

经鉴定,施某甲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4日,陶某主动到青阳县公安局朱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3日,陶某与施某甲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与被害人施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陶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