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6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饮酒后驾驶浙GAK****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5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上溪镇杨横线上溪三村路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