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为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陶某丙欲通过政府帮其索要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林景花园小区工程款,于2019年4月30日18时许闯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A楼办公大厅(非信访接待区域),采取大声喊叫等非正常方式上访,并在此滞留8小时左右。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陶某丙,于2019年5月13日21时许至同年5月14日10时许,以上述相同理由,在上述办公大楼门前,采取用被褥堵大门、谩骂威胁、踢拍大门等非正常方式上访。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丙于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至上述地点,以其父亲陶某乙被殴打为由,在上述地点,冲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等长达20分钟。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陶某丙、陶某乙的行为造成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门前的秩序严重混乱。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已于案发后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到武清区政府非信访区域无故上访、闹事,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2.保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4.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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