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苑**幢**室。2011年1月30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2020年2月6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苑**幢**室家中因债务问题与其同学陶某乙发生纠纷,后陶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陶某乙进行殴打,致使陶某乙受伤。经鉴定,陶某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陶某乙的谅解。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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