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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省筠连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陶涛,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10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与陶某乙(已逝)系兄弟关系。2003年,陶某甲在陶某乙荒芜的土地上栽种杉木。20208月初,陶某甲发现该杉木林太密,便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辛某某后,自己与辛某某共同使用油锯将杉木林内较小、较弯曲、较密集的杉木进行间伐,并将间伐的杉木留在林中。

经鉴定:被采伐的杉木为345株,立木蓄积20.8597立方米。

2020819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到筠连县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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