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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同月次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生产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其为方便装载机进入**公司内的污水池进行清理淤泥作业,安排他人制作了一块铁板架设在污水池中间,形成一条可让装载机进出污水池的路。2020年4月初,陶某甲在明知铁板路宽度不够的情况下,仍指使陶某乙(已判决)驾驶装载机进出污水池进行清淤作业。

2020年5月22日下午16时许,陶某乙在清淤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装载机重心失去平衡侧翻,装载机机械臂击打到污水池边上的林某某。陶某甲与陶某乙等人及时将林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林某某死亡。

事发后,三明市梅列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作业地点存在事故隐患,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明知清淤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备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林某某死亡后果,其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110万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营业执照、**公司“5.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作为**公司的生产安全负责人,因履行法定岗位职责不到位,在负责管理的清淤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却未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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