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37********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灌南县公安局在侦查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陶某甲同陶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县**镇**街**家具城门口经营的摊位上销售老鼠药,民警在陶某乙家中扣押大量未销售的老鼠药,其中海珍威溴鼠灵液剂95盒、大卫溴敌隆母粉135袋、大卫溴敌隆母液207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410袋。该批老鼠药由陶某乙从他处采购,由陶某甲销售(陶某乙偶尔帮忙销售)。2020年6月13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海珍威溴鼠灵液剂、大卫溴敌隆母液中均检出氟乙酰胺成分。2020年6月19日,经灌南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90盒海珍威溴鼠灵液剂净重为534.76克,205支大卫溴敌隆母液净重为1102.34克。
另查明,2020年5月6日9时许,周某某(已判决)从陶某甲处购得1瓶老鼠药(海珍威溴鼠灵液剂,经鉴定含有氟乙酰胺成分);5月7日20时许,周某某至本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只鸡腿(其中1只鸡腿沾有老鼠药)从陈某某家东头房窗户扔在房间内桌子上,意欲让留守在家的陈某某孙女韩某甲、孙子韩某乙食用,但因韩某甲警惕,两人均未食用;5月8日下午,陈某某将鸡腿扔给邻居潘某某家小狗,小狗吃过鸡腿后死亡。2020年12月22日,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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