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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非法拘禁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市苏家屯区**商务旅店经营者,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门,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门。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9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的儿子陶某乙发现涉嫌盗窃陶某甲财物的白某甲后,将其带到了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62号**宾馆一部,为挽回损失,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陶某乙以殴打、威胁、恐吓等行为将被害人白某甲非法拘禁在**宾馆长达20多个小时,直至白某甲的父亲白凤伟将白某甲盗窃钱款和车辆损失赔偿全部交还陶某甲,才将白某甲交给公安机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白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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