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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非法狩猎罪)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潘某某(已起诉)、陶某乙(已起诉)各携带一支猎枪与陶某甲、尹某某一同前往武冈市**镇**村山上打猎,未捕获猎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某、陶某乙在狩猎时各自持有的猎枪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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