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六枝特区**镇**村**组大秧田处自家农地中烧杂草、秸秆等杂物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大片林木被烧毁。2020年3月10日经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调查,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乔木林)面积为21.0333公顷(315.1亩)。案发后,陶某某取得部分村民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提取的打火机、被烧毁的林木等;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等、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和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森林火灾调查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陶某某犯罪年龄较大,已达七十九周岁,其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其案发后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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