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家住**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8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通过在长沙的许某某和黄某某,开了22家公司的资质参与隆回**至**路改建项目的投标,但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只有17、18家,总共通过资格预审的有60多家,为增加中标概率,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等三人就与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表示想要购买其手中的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魏某某将手中的8家公司资质以72万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参与投标,陈某甲将手上的三家公司资质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陈某乙将手中的两家公司资质以12万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阳某某将手中的4家公司资质以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欧阳某某将手中的三家公司资质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购买了资质后,隆某某等三人掌握了44家左右的公司投标资格。隆回县**至**路**段,一标段约510万元,二标段630万元,工程总造价1100万元,后增加到1500万元,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邹某某等三人通过串通其掌握的4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其掌握的“江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一标段,“湖南**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二标段,在中标后,邹某某退出了隆回**至**路改建项目工程,将其原先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了隆某某、廖某某二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本案已经扣押的赃款70万元,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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