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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新区****村文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09日21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隆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08***号小型轿车,在兰州新区沿秦川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秦川镇政府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隆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浓度平均值为141.25mg/100ml,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丹

书记员:陈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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