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隆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村**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和朋友在丁字街道的一个饭店吃晚饭,席间饮用了三瓶青岛纯生啤酒。当晚12时许,隆某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地段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隆某某带至望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2.16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