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石柱县**出租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让其架设“GOIP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彭某某在明知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200元每天的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隆某某,隆某某负责设备开关机及设备充电,并将设备架设在丰都县**镇**等地,彭某某叮嘱隆某某遇见警车或者其他外地车辆出现,及时给其汇报以及触碰设备时使用手套以免留下指纹,从而达到逃避警察打击的目的。经查,彭某某、隆某某在丰都县**镇**等地架设三台“G01P设备”运行期间,从上述设备远程拨打电话以冒充客服退款的方式诈骗,导致9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548548.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吴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60800元。
2、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邱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99137元。
3、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孙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119382.19元。
4、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徐某甲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38458.66元。
5、2020年5月23日,被害人徐某乙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30808.74元。
6、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108280元。
7、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35780元。
8、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46001.46元。
9、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吕某某因接到诈骗电话以网购理赔退款为由被骗人民币9900元。
其中,通过被不起诉人隆某某负责的一台设备拨打的诈骗电话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徐某甲金额共计人民币74238.66元。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6.福建**司法鉴定中心闽*[2020]数鉴字第2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