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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隆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472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医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新丰,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从2010年11月份开始,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另案处理)就将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当废品卖给尹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尹某某挂靠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以**公司名义与**医院**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签订回收协议。签订协议时,隆某某系受**医院**江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双方约定,由尹某某每季度支付**医院人民币800元,**医院将使用后的医用塑料输液瓶(袋)、玻璃瓶全部交由尹某某收购。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医院在明知尹某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5600千克医用玻璃瓶卖给尹某某。尹某某从**医院收购医用玻璃瓶时,在**医院对混在玻璃瓶内的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挑选,挑选出的医疗废物由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尹某某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仍将混有医疗废物的玻璃瓶进行回收并将收购的玻璃瓶卖给**公司,**公司再将玻璃瓶卖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处置。江某某疏于管理,将医院医用玻璃瓶处置事项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验的**隆某某进行管理,导致危险废物从医院流出污染环境。 

尹某某向**医院回收的混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医疗废物的医用玻璃瓶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医院有限公司交付给尹某某的混有医疗废物的医用玻璃瓶未经危险特性鉴别,不能全部认定为危险废物,同时,上述医用玻璃瓶中危险废物的数量也无法查实。此外,由于重庆**医院有限公司出售的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同,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中来源于重庆**医院有限公司的数量也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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