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由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2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天,时间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5日在邵阳县**镇,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易某某伙同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石某某、隆某某、田某某等人以发包工程交保证金的方式,诈骗了林某某、黎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易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虚构的工程为幌子,以发包工程交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保证金,杨某某发展下线石某某、隆某某、吴某某等人,杨某某承诺诈骗钱到手后给石某某、隆某某、吴某某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好处费,石某某、孙某某、隆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把被害人林某某骗来缴纳保证金,骗取林某某等人人民币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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