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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脱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小区**号**门**室。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脱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刘某甲(已判决)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羁押在大庆市看守所。刘某甲聘请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宋某某作为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在会见期间发现看守所监管不严,遂产生了让刘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中一人假冒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自己的想法。刘某甲通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帮其准备纸笔传递纸条告知刘某乙等人其假冒律师会见的想法,并让刘某乙向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询问会见具体程序和制作假律师证的注意事项。后刘某乙找人制作假律师证,由李某某进入看守所会见刘某甲,刘某甲向李某某传达了想要脱逃的想法,并由李某某等人为其脱逃做准备。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假冒律师会见刘某甲四次,并于10月18日最后一次会见时伙同刘某乙帮助刘某甲脱逃。

2019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隋某某庆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宋某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涉嫌脱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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