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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