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克东县**镇**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克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隋某某酒后驾驶黑A****9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蒲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克东镇蒲峪大道金苹果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出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1.5mg/100ml.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隋某某采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成份鉴定,乙醇鉴定含量结果为110.4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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