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元**室,户籍地济宁市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匡山小区中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4.5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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