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庄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王瞳镇前埝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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