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酒后驾驶吉A2****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沿本市长春新区中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雅安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5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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