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6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诸城市**大道**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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