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7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南皮县**镇**村**号,现住址:南皮县**镇**村,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有17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大街与**路交叉口西200米**小学附近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隋某某抽取静脉血,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隋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无前科,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