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1********,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酒后驾驶棕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大道与霍林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隋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隋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