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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0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安徽省**市**县**乡**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至今, 犯罪嫌疑人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注册赌博游戏“十分彩”并成为代理,通过账号suixiaodong、1755680****发展参赌人员注册该赌博游戏,并设置代理之间返点差,从下级参赌人员投注金额中抽取返点,犯罪嫌疑人隋某某成为代理发展的下级参赌人员累计总共投注金额达50万元以上,返点获利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电子数据无法证实隋某某的下级投注数额和返利情况,下级赌博人员也未取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隋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9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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