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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3时24分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嘟麦音乐汇门前,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鼻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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