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07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于2020年5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公司**店,先后13次盗窃该店牛奶、橙汁等商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1.36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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