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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过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隋某某以自己需要进行手术、购买东西为由,骗取事主秦乐在本市丰台区**小区**等地以转账、结账等方式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后以销案为由诈骗事主杜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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