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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运营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案发前系**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运营师。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曹某某上下任百度贴吧吧主,并指使吧主删除曹某某指定帖子,非法收受曹某某人民币60380元。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03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缴违法所得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03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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