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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现住:巴林左旗**镇**小区**家属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0日,王某某的妻子隋某某和牛某某从张某和郑某某手中以林地的形式承包富河镇海力图村村部东侧采伐迹地,地表生长着杨树树根,2019年5月4日,隋某某和牛某某雇佣迟某某的钩机将树根钩除,更重农作物玉米、笤帚苗子和红芸豆。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1、隋某某和牛某某在富河镇海力图村村部东种植农作物地块面积为172.17亩,在《林保》数据库信息5林班162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2、隋某某和牛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在左林证字(2007)第04652号《林权证》、赤左采字[2018]229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

根据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地类查看说明,此地块地类为其他林地,土地类型为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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