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宝清县**碎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园**号楼**车库,法定代表人隋某某,职务执行主要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3******** ,汉族,初中文化,宝清县**碎石场负责人,住宝清县**苑**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单位**碎石场(宝清县**镇)在正常采石过程中,未经审批破坏了宝清县**镇**村**山石场上的榛子树林地。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宝清县**碎石厂非法占用农用地28.5亩(19000平方米)。其于2020年11月其通过宝清县林草局栽植规划设计在宝清县**泡镇**村栽种树木1.1垧,在**村栽种树木1.5垧。
经侦查,2020 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指定管辖的批复、证明、关于**石场和**石场是否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说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林权证等,赔偿谅解书;
2.证人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碎石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履行栽种方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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