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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某某委某某组,现住址德惠市大房身镇大房身村街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在德惠市大房身镇大房身村玻璃泉子屯某某组一林带内设置粘网,利用其饲养的青料鸟吸引同类,捕获野生鸟类三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上述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隋某某持有的野生鸟类四只及其用于狩猎的粘网等工具;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3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4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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