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9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 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区**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甲驾驶黑D****D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祖母被害人李某某、祖父隋某乙,沿哈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同高速357公里+9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右侧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车辆失控将其祖父母甩出车外,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隋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隋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正值桦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车赶到现场,隋某甲在现场接受交警处理。经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生前符合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失死亡。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本起事故无责任,隋某乙本起事故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念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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