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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51号

被不起诉人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永昌**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园**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桥**号楼**单元**号。2016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隗某某于2015年2月至3月,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地址: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大街甲21号)申领信用卡两张(卡号:62217755******、62595811******),同时申请该行“一次性打款,分期归还本息”的“万用金”人民币30万元,并使用上述信用卡及“万用金”用于经营支出,截至2016年5月,其大部分时间均能按期还款,后因工程款被拖欠等原因,导致隗某某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上海浦发银行上述信用卡、“万用金”等本金共计人民币416240.01元,在银行多次催收中,其亦表示正筹措资金还款。因其催讨工程款未果,超过三个月未还,2016年10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报案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同日,被不起诉人隗某某被该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隗某某已归还上述款项所有本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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