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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401211970********,小学文化,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在淮南市山南新区二通道卫校工地门口发生一起商砼搅拌车与三轮电动车两车轻微碰撞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隗某某认为搅拌车驾驶员黄某某没有及时拨打“120”而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右侧肋骨和左膝受伤。2020年1月1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所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偶发矛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隗某某构成自首,愿意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隗立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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