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2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期间,隗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办理保险业务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收取15.4万元保险费并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认定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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