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巷**号**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隽某某从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乘坐苏HZ****出租车前往清江浦区承德路 “**烧烤店”。隽某某上车后便发现被害人莫某某遗忘在出租车后排的钱包一只,隽某某遂询问出租车司机该钱包是谁的,司机回答不知道。隽某某将钱包打开后,发现包内有现金等物,遂将钱包藏在上衣内带下车。下车后,同车人员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钱包并非隽某某所有的情况下,向隽某某索要该钱包,于某某在拿到钱包后,将包内人民币2300元拿走后将钱包抛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隽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赃。
本院认为,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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