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 月18日8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雇某某驾驶川B6****号小型轿车沿江油市解放路鱼市口往纪念碑方向,行驶至一人行横道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谢某某相撞,致其死亡。经认定,雇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雇某某分别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雇某某已按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事故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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