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职业,现住灯塔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不起诉人雇某某从肖某某(已判刑)处获取赌球盘(赌球账号)后,自己投注人民币180000元参赌,接受其亲属段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冷某某的参赌投注,投注人民币20000元,被不起诉人雇某某未从他人参赌投注行为中获利。肖某某、陈某某(已起诉)从被不起诉人雇某某参赌和接受投注的赌盘中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1213元。
本院认为,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后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法院判处。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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